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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發布新標準,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的次數對游客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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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購物,旅行社向游客賠償20%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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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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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轉團,旅行社向游客賠償25%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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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一’小長假,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強迫購物、擅自轉拼團、遺漏景點的,最高可向旅行社索賠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自去年推出征求意見稿后,國家旅游局于上周正式發布《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并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的次數對游客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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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該《標準》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對服務質量賠償沒有作出合同約定時才適用,主要用于解決旅游服務質量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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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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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違約金標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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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購物,賠20%違約金;擅自轉團,賠25%違約金;不得對老年人增收額外費用……針對當前旅游市場形勢,新《標準》中的規定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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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情況,《標準》提出,旅行社通知旅游者的有效期被大大提前,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標準也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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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頒布的《試行標準》中,
國內游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而在此次發布的新《標準》中,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支付最高20%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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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提出,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經濟損失,并直接支付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這較之前《試行標準》中10%的比例翻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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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購物方面,《標準》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的次數對游客進行賠償。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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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行標準》中已經實施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這一條款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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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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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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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適用于未簽合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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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發布后,國家旅游局已將《試行標準》廢止,今后在調解旅游糾紛時,以《標準》為調解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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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旅游行業倡導的仍是旅行社與旅游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旅游服務質量糾紛。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對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沒有作出合同約定時,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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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
四川省旅游局管理處了解到,目前暫未獲發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該《標準》的相關文件,待相關執行細則落實后,將組織負責調解旅游糾紛的機構部門和相關人員學習《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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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中所涉及的都是近年來旅游消費領域出現的一些頑疾,今后肯定會進一步完善市場秩序治理。”
成都市旅游局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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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難是游客維權一大障礙。”面對即將到來的“五一”小長假,
成都市旅游局昨天也借華西都市報提醒消費者:在參團過程中盡量保留所有文字證據,必要時可進行暗中拍攝并保存影像資料,以保證維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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